从犯认定与家庭困境的温情辩护——赵飞全律师代理聚众淫乱罪从轻判决案

2026-06-03

(2025)CDX初字第2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四川德阳的刘某(化名,男,32岁)因碍于情面,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被裹挟参与了一场多人的淫乱活动。案发后,同场的组织者被认定为首要分子,而刘某因在现场且发生了实质性行为,被作为从犯移送起诉。刘某平时表现良好,是某公司的技术骨干,也是家中独子,父母的唯一依靠。
家属找到赵飞全律师时,希望能尽可能为刘某争取最轻的处罚,避免实刑对其工作和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赵飞全律师在阅卷后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极低,且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二、辩护过程
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赵飞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建议从轻处罚辩护词》,并附上了刘某公司的挽留信、父母的病历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表现良好证明。赵律师在辩护词中深情而理性地写道: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聚众淫乱罪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刘某作为‘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及其特殊的家庭困境。
第一,刘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他既未参与前期的邀约、策划,也未提供场地或资金支持。他仅仅是因为‘抹不开面子’而被临时拉入局,属于典型的被动参与者。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他毫无保留地交代了全部事实,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态度极其诚恳。
第三,刑罚的适用应当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刘某是家里的顶梁柱,父母年迈多病,急需其赡养。如果对其判处实刑,不仅会让他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更会让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绝境。刘某系初犯,主观恶性极小,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综上,恳请法庭对刘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照顾家人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德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高度认可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刘某确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这一判决结果远低于同类案件的一般量刑,成功实现了从轻判决的辩护目标。

四、案例评析

在当事人已构成犯罪且难以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如何争取“从轻判决”是考验律师功力的关键。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一方面紧扣“从犯”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另一方面巧妙地将“家庭困境”与“刑罚社会效果”相结合,打出了一套法理与情理交融的组合拳。这体现了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精细化操作,即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穷尽一切法定和酌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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