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评析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从轻改判案(2026年4月)

2026-04-19

案号:皖某刑终〔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安徽省泗县公安局以刚某涉嫌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三个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对案情、证据进行研判后认为,涉案三个罪名均不能予以认定。检察机关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打掉诈骗罪,以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一审法院移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刚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刚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刚某被指控的三个罪名中,诈骗罪是否能够成立,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二审能否通过辩护实现改判从轻。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系统辩护:

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成功打掉了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深入分析,论证了刚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仅以贪污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第二,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围绕贪污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展开辩护。但一审法院仍以两个罪名判处刚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第三,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进一步强化了辩护策略。刚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刚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重审期间,因刚某疾病急需治疗,刚某选择认罪认罚,二审重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三、判决结果

通过两次上诉、两次改判,刚某的刑期从最初的一审六年十个月,最终降至二审重审的四年九个月,比原审从轻量刑2年1个月。同时,成功打掉了诈骗罪的指控。

四、案例评析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评析:

本案是多罪指控案件中成功实现部分罪名无罪并从轻改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其他罪名并存案件中,精细化辩护的极端重要性。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同时被指控其他罪名,如集资诈骗罪、贪污罪、诈骗罪等。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差异巨大,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成功打掉其他罪名的指控,对被告人的最终刑期具有决定性影响。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辩护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要积极介入,争取打掉不成立的罪名指控。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诈骗罪,为后续的从轻改判奠定了基础。第二,要坚持上诉到底。本案经历了两次上诉、两次改判,最终比原审从轻量刑2年1个月。如果不是坚持上诉,刚某可能就要服刑六年十个月。第三,在案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认罪认罚可以作为争取从宽处理的策略选择。本案中,在二审重审阶段,因刚某疾病急需治疗,刚某选择认罪认罚,二审重审据此改判,进一步缩短了刑期。

赵飞全律师提醒,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全局视野。不仅要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辩护,还要关注其他关联罪名的辩护。通过打掉不成立的罪名指控、降低犯罪数额认定、争取从犯认定、推动退赃退赔等多种辩护策略的综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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