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一审错误认定数额判刑五年二个月,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二审辩护获核减改判两年八个月

2026-04-18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某贸易公司区域经理吴某(化名,男,42岁,某市人)利用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36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与资金周转。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吴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数额有误,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吴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吴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吴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挪用资金数额时存在错误:将公司欠付吴某的提成、报销款等共计42万元计入了挪用资金数额。赵飞全律师通过重新梳理银行流水,逐笔核对资金往来记录,成功剔除了上述42万元,将挪用数额降至318万元。

赵飞全律师还发现,一审认定吴某“拒不退还”的情节存在错误——吴某并无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只是投资回款延迟,主观恶性较小。在二审期间,吴某家属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数额核减+情节纠正+全额退赃”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同地区、同数额案件的生效判决量刑明显低于一审判决。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吴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吴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吴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挪用资金数额存在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认定的挪用资金数额应剔除公司欠付吴某的提成、报销款共计42万元。 经辩护人重新梳理银行流水,逐笔核对资金往来记录,发现一审认定的360万元挪用资金中,包含公司欠付吴某的提成、报销款共计42万元,该部分款项依法不应计入挪用资金数额。核减后,吴某的实际挪用数额为318万元。

第二,一审认定“拒不退还”情节错误,吴某主观恶性较小。 吴某并无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只是投资回款延迟,主观恶性较小。一审认定“拒不退还”错误,应予纠正。

第三,吴某在二审期间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二审期间,吴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吴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类案检索证明一审量刑明显偏高。 辩护人提交了同地区、同数额生效判决的类案检索报告,证明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高,请求二审法院参照相关案例改判。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核减挪用数额,改判吴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认定的挪用资金数额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核减;综合考虑吴某二审期间全额退赃、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改判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两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挪用资金罪二审通过“数额核减”实现大幅减刑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挪用资金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数额核减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与数额直接挂钩。赵飞全律师通过重新梳理银行流水,逐笔核对资金往来记录,成功剔除了公司欠付的提成、报销款42万元,将挪用数额降至318万元,为减刑奠定了基础。

第二,二审辩护在纠正一审错误中的重要作用。 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不代表案件终结。赵飞全律师通过对一审卷宗的全面审查,精准定位了一审在数额认定上的错误,成功在二审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

第三,类案检索报告在二审辩护中的运用。 赵飞全律师提交了同地区、同数额生效判决的类案检索报告,证明一审判决量刑明显偏高,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第四,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一审认定数额存在错误的挪用资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紧紧围绕数额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辩护,积极推动当事人退赃退赔,争取二审改判大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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