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浙江省台州市发生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恶意索赔的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相某漫(化名,男,30岁,浙江台州人,无固定职业)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3169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相某漫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相某漫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已全额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相某漫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相某漫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核心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相某漫。赵飞全律师认为,相某漫的行为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本案存在多个从宽情节:相某漫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相某漫自愿认罪认罚;相某漫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相某漫家属已全额退赃3169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相某漫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相某漫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相某漫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相某漫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相某漫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相某漫具有坦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相某漫自愿认罪认罚。 相某漫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相某漫系从犯。 相某漫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相某漫家属已全额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相某漫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169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五,相某漫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第六,建议对相某漫适用缓刑。 综合相某漫的坦白、认罪认罚、从犯、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其悔罪态度诚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相某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相某漫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从犯、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相某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敲诈勒索罪律师在从犯认定和量刑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从犯认定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相某漫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相某漫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网络平台恶意索赔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挖掘坦白、认罪认罚、从犯、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积极争取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