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一起培训机构教师被控猥亵儿童案件。L某(化名,男,55岁,安徽合肥人,书法培训班经营者)在合肥市庐阳区租赁房屋开办“中和书堂”书法培训班,在培训期间,多次以教学为由,对一名女童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女童的家长发现孩子异常后报警。L某在得知家长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公安机关将L某抓获归案,以L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L某在培训班内多次猥亵儿童,且有多名学生在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L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L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L某。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培训场所系L某个人租赁的封闭空间,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且在场学生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不符合“当众”的认定标准。赵飞全律师还提交了被害人家长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培训期间教室门关闭、家长自觉回避,不具有“当众”特征。
赵飞全律师同时指出,L某在得知家长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也证实L某系在现场被口头传唤,无拒捕行为。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排除当众加重情节+自首认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L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L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L某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L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培训场所系L某个人租赁的封闭空间,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且在场学生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不符合“当众”的认定标准。辩护人提交的被害人家长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培训期间教室门关闭、家长自觉回避,不具有“当众”特征。
第二,L某具有自首情节。 L某在得知家长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也证实L某系在现场被口头传唤,无拒捕行为。
第三,L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L某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情,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认定L某不构成“当众猥亵”,且认定L某具有自首情节,对L某从轻、减轻处罚。
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某为满足性刺激,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本案是一起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通过自首认定成功争取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猥亵儿童罪律师在“当众猥亵”认定和自首情节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标准。 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公共场所”一般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空间,培训场所系个人租赁的封闭空间,不符合“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认定标准,成功排除了加重情节。
第二,自首情节在猥亵儿童案件中的量刑价值。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在猥亵儿童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量刑价值。L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被指控在培训场所实施猥亵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案发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符合“当众”的认定标准,积极排除加重情节,同时挖掘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