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前台员工受雇参与容留卖淫,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不起诉

2026-04-18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山东省德州市发生一起养生会所前台工作人员被控容留卖淫罪案件。安某(化名,女,26岁,山东德州人,务工人员)在某养生会所担任前台接待员,月薪3800元,工作内容为登记顾客信息、接听预约电话、引导顾客进入房间等日常工作。该养生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卖淫活动,安某因在前台工作被一并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安某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负责前台接待工作,为容留卖淫提供了帮助,以涉嫌容留卖淫罪移送德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称自己入职时仅接受正规按摩服务的培训,从未参与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安排。安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工资收入。

安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安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容留卖淫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安某,全面了解其工作内容、入职时间、薪资待遇及日常工作流程,随后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安某系受雇员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其对卖淫活动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存在争议。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从犯认定+认罪认罚+退赃”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赵飞全律师重点论证了以下核心辩点:安某仅按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基础性工作,未参与容留卖淫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和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安某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工资收入,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安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安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认为安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安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安某仅按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登记顾客信息等基础性工作,未参与容留卖淫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和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安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安某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发后,安某家属积极退缴全部工资收入,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

第四,安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安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利用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安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德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安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安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其人生的重大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养生会所前台工作人员被控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容留卖淫罪律师在从犯辩护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从犯认定在容留卖淫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受雇从事前台接待、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的员工,若能证明其仅执行指令、无决策权、未参与核心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从犯,是从宽处理的重要突破口。赵飞全律师通过解构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安某为从犯。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安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休闲娱乐场所受雇员工涉容留卖淫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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