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一起指控两次强奸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化名,男,33岁,江苏南京人,务工人员)在两次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构成强奸罪(两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中一次不构成强奸。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次强奸行为证据不足。第一次强奸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证等证据印证;第二次强奸行为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矛盾。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核减犯罪次数”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徐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实施两次强奸的证据不足,其中第二次强奸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应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犯罪次数,改判较轻刑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第二次强奸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印证。 第一次强奸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证等证据印证;第二次强奸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依法不应认定。
第二,徐某对第一次强奸认罪认罚。 徐某对第一次强奸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核减第二次强奸的指控,以一次强奸对徐某从轻处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次强奸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徐某对第一次强奸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二审法院改判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一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强奸案件二审通过“核减犯罪次数”实现减轻改判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强奸罪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犯罪次数的认定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多起强奸事实的,每一起均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某一起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而无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应认定。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徐某对第一次强奸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多起强奸事实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逐起审查证据,如发现某一起证据不足,应当坚持核减辩护,争取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