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一起瓜农刺死城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瓜农王甲(化名,男,时年30余岁,甘肃白银人,农民)与弟弟王乙(化名)在兰州市某村路边售卖西瓜时,与十余名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其间,王甲持铁锤追打城管队员,捅刺死者十余刀,造成一名城管队员死亡、两人重伤二级。王氏兄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王氏兄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8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甲、王乙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王甲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因王甲处于发病期,经鉴定不能出庭受审,案件审理过程长达七年。
王甲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王甲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核心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王甲。赵飞全律师认为,王甲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存在多个从宽情节: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王甲犯罪时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甲系初犯。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王甲减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被害方过错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两个核心辩点展开辩护。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甲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王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王甲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王甲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存在被害方明显过错、王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从宽情节,建议对王甲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方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被害人过错是减轻被告人责任的重要酌定情节。
第二,王甲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甲经司法鉴定,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王甲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害方明显过错、王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对王甲减轻处罚。
2026年1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王甲犯罪时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王甲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乙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王乙系从犯)。宣判后,王乙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本案是一起因冲突引发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成功争取大幅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故意杀人罪律师在“被害方过错”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第一,被害方过错的量刑价值。 被害方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是减轻被告人责任的重要酌定情节。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对王甲依法减轻处罚。
第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量刑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王甲犯罪时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因冲突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当事人是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从宽情节,争取减轻处罚。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视频、接警记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