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凌晨4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某露天劳务市场发生一起因“抢地盘”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张某(化名,男,61岁,云南昆明人,零工)与李某(化名,男,62岁,云南昆明人,零工)均为长期在该路段候工的务工人员,平日并无前科劣迹。事发当日,双方因日常招工点位的“地盘”归属问题发生口角,“话赶话”之下情绪失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监控画面记录下两人手持贴有招工信息的塑料胶牌互相击打,场面一度失控。经司法鉴定,双方伤情均达到轻伤二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到案后,两人懊悔不已,反复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伤人,只是一时糊涂”。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两人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人均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两人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两人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故意伤害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会见两人,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系偶发矛盾引发,两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如果简单“一诉了之”,不仅可能让两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也容易激化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关系修复。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刑事和解为核心、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积极推动依托辖区综治中心“一站式”矛盾化解平台,引入专业人民调解员开展联合调处。赵飞全律师从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释法说理,调解员则从人情风俗、现实后果等角度耐心沟通疏导。经过多次“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两人终于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赔礼道歉、彼此谅解。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两人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两人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建议贵院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系偶发矛盾引发,两人均系初犯、偶犯。 两人均为长期在劳务市场候工的务工人员,平日并无前科劣迹,此次冲突系因招工点位归属问题一时冲动引发,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在检察官提审时,两人反复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伤人,只是一时糊涂”,懊悔不已。
第三,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赔礼道歉、彼此谅解。 经过多次“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两人最终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相互赔礼道歉,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两人均年过六旬,家庭经济困难,起诉将对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 两人均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如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可能让两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也容易激化对立情绪。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2025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的精神,恳请贵院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参与评议。听证人员一致认为:两名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认罪悔罪并达成刑事调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同意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联合侦查机关共同开展训诫,从法、理、情多角度进行警示教育。两人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如释重负,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遵纪守法、遇事冷静,再也不冲动行事。”
本案是一起务工人员互殴致轻伤案件通过刑事和解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故意伤害罪律师在轻微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2025年《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适用。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强调,要牢牢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案发特点,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指导意见的精神,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成功争取不起诉。
第二,公开听证在不起诉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将“诉与不诉”的裁量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听证人员的一致认可增强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推动刑事和解,争取相对不起诉。应当全面挖掘当事人的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达成和解等情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必要时推动公开听证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