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发生一起在校学生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杭州某高校大三学生周某(化名,男,21岁,浙江杭州人,在校大学生)在暑假期间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一名网友,该网友以“帮忙代购”为由,请周某代为购买少量大麻电子烟油。周某法律意识淡薄,出于朋友情面答应帮忙,以300元价格从他人处购得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0.8克,转交给网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子烟油中检测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国家列管的新型毒品。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元。
周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贩卖毒品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注意到,周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涉案毒品数量极小(仅0.8克),系被动参与,符合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关于特定群体从宽处理的精神。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教育挽救、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第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涉案毒品数量仅0.8克,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周某在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深;第二,周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诱骗所致,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元;第三,符合教育挽救政策,《昆明会议纪要》明确强调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第四,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周某家属已代为赔偿网友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赵飞全律师还调取了周某的在校表现证明、辅导员推荐信、学业成绩单等材料,证实其系品学兼优学生,此次犯罪纯属偶然失足。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周某的悔罪书、在校证明、退赃凭证等证据。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周某并深入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周某虽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建议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毒品数量极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周某涉案毒品数量仅0.8克,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传统毒品相比危害性相对较小。周某在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被动参与,主观恶性不深。
第二,周某系在校学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周某系杭州某高校大三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因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开除等严重后果,对其未来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对在校学生涉毒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毒品案件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三,周某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诚恳。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符合《昆明会议纪要》关于特定群体从宽处理的精神。 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明确强调,对于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第五,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 涉案毒品在交易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周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昆明会议纪要》关于对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的精神,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得以保留学籍,继续完成大学学业,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其未来人生的重大影响。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代购微量新型毒品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贩卖毒品罪律师对《昆明会议纪要》关于特定群体从宽处理精神的精准把握。
第一,《昆明会议纪要》对在校学生从宽处罚的明确规定。 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了这一政策精神,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新型毒品案件中“情节轻微”的认定。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虽已被国家列管为毒品,但涉案数量极小(仅0.8克),且当事人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这体现了对新型毒品案件“数量虽小也要依法处理”与“情节轻微可依法从宽”的平衡。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在校学生涉毒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应当全面挖掘当事人的在校学生身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涉案毒品微量等情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