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至2025年7月,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发生一起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开设赌场案件。马某某(化名,女,38岁,福建莆田人,务工人员)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上线揽收参赌人员押注、上报赌注并结算输赢,从中抽成获利。经司法机关认定,涉案往来赌资数额逾29万多元,违法所得5000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另查明,马某某身患重疾,身体状况极差,家庭困难,上有高龄多病老人需照料,下有二级伤残的家人无自理能力,是整个家庭的唯一支柱。
马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马某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核心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马某某。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赌资数额的认定——涉案流水经梳理筛查,最终认定赌资为29万余元,距30万元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门槛仅一步之遥。赵飞全律师严格区分赌博资金与正常经济往来,逐一剔除无关流水,精准锁定涉案赌资范围,最终未突破30万的法定加重处罚界限,为三年以下量刑奠定了基础。
其次,赵飞全律师着力论证从犯地位。马某某仅负责揽收押注、上报结算,未参与组织、策划赌博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从犯身份明确无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赌资未超加重标准、从犯两个核心情节,以及马某某身患重疾、家庭困境等酌定从宽情节,赵飞全律师建议对马某某适用缓刑。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马某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马某某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具有赌资未超加重标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赌资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经严格梳理筛查,最终认定赌资为29万余元,距加重标准仅一步之遥。辩护人严格区分赌博资金与正常经济往来,逐一剔除无关流水,精准锁定涉案赌资范围,最终未突破30万的法定加重处罚界限,为三年以下量刑奠定了基础。
第二,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马某某仅负责揽收押注、上报结算,未参与组织、策划赌博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三,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马某某始终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体现了真诚悔罪态度。
第五,马某某身患重疾,家庭情况特殊,需要司法关怀。 马某某身患重疾,身体状况极差,根本无法适应羁押环境;家庭困境特殊,上有高龄多病老人需照料,下有二级伤残的家人无自理能力,是整个家庭的唯一支柱,一旦判实刑,家庭将彻底陷入绝境。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马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赌资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马某某无需入狱服刑,成功实现了辩护目标。
本案是一起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开设赌场案件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开设赌场罪律师在赌资认定和量刑辩护中的精细化操作能力。
第一,赌资扣减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根据司法解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严格区分赌博资金与正常经济往来,逐一剔除无关流水,将赌资精准锁定在29万余元,未突破加重处罚界限,为三年以下量刑和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第二,从犯认定的量刑价值。 马某某仅负责揽收押注、上报结算,未参与组织、策划赌博活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赵飞全律师精准论证了马某某的从犯地位,为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三,身体和家庭情况作为酌定从宽情节的运用。 马某某身患重疾、家庭困境的特殊情况,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提交了马某某的病情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促使法院充分考量人道主义因素,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