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涉案流水220万认罪认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从轻判决

2026-04-17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至2025年期间,河北省张家口市发生一起组织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账的帮信案件。李某(化名,男,35岁,河北张家口人,无固定职业)为非法获利,组织王某(化名,化名)、徐某(化名,同案获不起诉)、姬某(化名)等人,通过姬某联系宋某(化名)、贾某(化名)等人,利用上述人员银行账户帮助违法犯罪团队支付结算,转账金额合计2202253.07元,非法获利4000元。

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李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核心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李某。赵飞全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流水巨大,但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处罚,以此为依据请求从轻量刑。同时,赵飞全律师强调李某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李某在会见中明确表态“绝不再犯,要做守法公民”,体现出深刻的悔罪与改过决心。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李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李某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具有坦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处罚。

第三,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李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李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一时贪念。李某在会见中明确表态“绝不再犯,要做守法公民”,体现出深刻的悔罪与改过决心。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李某的坦白、当庭认罪、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对李某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张家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这一判决结果既让犯罪者承担了应有惩罚,又落实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组织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账的帮信案成功争取从轻判决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帮信罪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当庭认罪的量刑价值。 根据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处罚。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了这一量刑规则,为李某争取到从轻处罚。

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李某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始终保持稳定的认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第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的贯彻。 本案中,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既让犯罪者承担了应有惩罚,又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我国刑法“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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