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至2024年期间,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一起诈骗案件。上诉人周某(化名,男,42岁,湖南长沙人,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周某诈骗金额2.2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适用缓刑。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诈骗金额计算存在错误,且量刑偏重,希望改判缓刑。
周某上诉时称,当初是被害人主动提出委托事项,他分两次给被害人转了9000元,后来知道委托的事办不成,又转了1万元,还写了9000元的欠条,这里面还有5000元是被害人的借款。更关键的是,这些钱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他就已经还了一部分。周某认为一审把2.23万当成诈骗金额不对,而且自己已经全额退赔,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一审量刑太重了。
周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材料,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错误,未将在立案前已退还的款项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二是一审虽认定了周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但在量刑时未充分体现,量刑偏重。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纠正金额认定+争取缓刑”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指导周某梳理了还款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证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周某已经归还了19006元,这部分款项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经核减后,周某的实际诈骗金额仅为4600元。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周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诈骗金额存在错误,且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周某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认定的诈骗金额2.23万元存在错误。 根据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的关键是“实际骗取的、被害人真正受损的金额”。周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就已经主动退还了19006元,这部分款项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依法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经核减后,周某的实际诈骗金额仅为46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最低档。
第二,周某具有坦白情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没有翻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周某自愿认罪认罚。 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周某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周某不仅把核减后剩余的4600元全部退赔,之前已经归还的19006元也已全部还完,被害人和其家属均出具了谅解书。这三个情节叠加,构成了从轻处罚的核心依据。
第五,周某虽有前科,但不影响缓刑的适用。 周某之前有过故意犯罪记录,但本次犯罪金额仅46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最低档,且主动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符合“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缓刑适用条件。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诈骗金额认定,将诈骗金额核减至4600元,并综合考量周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周某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主动退还了19006元,该部分款项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依法将诈骗金额纠正为4600元。同时,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周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认为周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改判周某缓刑。
周某在宣判当日获释。
本案是一起诈骗罪二审通过纠正金额认定实现改判缓刑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诈骗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精细化操作能力。
第一,立案前还款不计入诈骗金额的法律规则。 对于诈骗、盗窃这类侵犯财产的犯罪,法律保护的是被害人实际受损的权益。如果在立案前,行为人主动将钱款退还,而且不是因为被发现了才被迫退还,而是真心想弥补损失,这部分钱款依法可以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了这一法律规则,成功核减19006元,将诈骗金额从2.23万元降至4600元。
第二,前科人员争取缓刑的可能性。 很多人认为有前科就一定不能适用缓刑,但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绝对禁止。法院判缓刑的核心标准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案中,周某虽有前科,但本次犯罪金额仅46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最低档,且主动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第三,二审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梳理还款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成功证明立案前已还款的事实,并以此为突破口,将诈骗金额从2.23万元降至4600元。金额核减后,案件严重程度降了一个档次,为争取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