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周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周某不服,以其行为虽违规但未达到“现实危险”的紧迫程度,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现实危险”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一触即发的紧迫性,是“千钧一发”的危险,而不是抽象、宏观的风险。赵律师申请对现场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新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储存点虽存在安全隐患,但周边无人员密集场所,且现场配备了基础消防设施,危险程度未达到“一触即发”的紧迫程度。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现实危险”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周某量刑过重,在‘现实危险’的认定上存在偏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一触即发的紧迫性,是‘千钧一发’的危险。经重新安全评估,涉案储存点虽存在安全隐患,但周边无人员密集场所,且现场配备了基础消防设施,危险程度未达到‘一触即发’的紧迫程度,不符合本罪‘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
第二,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主动拆除储存点、消除隐患。
第三,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周某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实危险”的认定存在争议,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综合考虑周某的认罪认罚、消除隐患等情节,改判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四个月。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危险作业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现实危险”认定标准这一核心争议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如果行为虽违规但危险程度未达到“一触即发”的紧迫程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或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北京专业的危险作业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彰显了北京危险作业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