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钟某,北京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基层装卸工,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参与了一批疑似危险废物的装卸和搬运工作。钟某在公司工作仅一个多月,系初入职场的新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500元。该批废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总量约8吨。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装卸工作,对废物的具体性质并不了解,其作为基层员工不具备鉴别危险废物的专业能力。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受雇时间、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对废物性质的认知程度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公司内部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在本案中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基础装卸工作,从未参与废物处置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
根据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8吨,已达到入罪门槛,但钟某作为基层装卸工,受雇时间短,薪资较低,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作为操作工人,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所装卸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如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公司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常识、常情、常理,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基础装卸工作,从未参与废物处置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其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极低,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钟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污染环境罪应属故意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钟某受雇时间仅一个多月,系初入职场的新人,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作为基层装卸工,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所装卸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亦不属于污染环境罪打击的重点。
第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如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公司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常识、常情、常理,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员工受雇参与+从犯+认罪认罚”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应属故意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如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则只可能涉及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其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所处置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如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公司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常识、常情、常理,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污染环境罪的故意认定标准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和情节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