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行贿金额未达追诉标准,证据不足获法定不起诉

2026-04-16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钟某,北京市某文化传媒公司销售经理,为获取某民营企业的广告业务订单,向该企业采购部负责人赠送了价值约4万元的礼品和消费卡。后因该采购部负责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查,供出了钟某赠送礼品的事实。公安机关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涉案金额约4万元。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系为促成正常商业合作,所赠送礼品价值较小,且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赠送礼品的经过、双方业务合作背景、礼品价值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贿金额是否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参照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以上。本案中,钟某的行贿金额仅为4万元,远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数额标准和主观故意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行贿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本案中,钟某的行贿金额为4万元,远未达到六万元的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二,钟某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其赠送礼品系为促成正常商业合作,属于商业交往中的正常礼尚往来,并未要求对方违反行业规范提供帮助或给予不正当竞争优势。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第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追诉标准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如果行贿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则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作行政处罚处理。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数额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数额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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