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钟某,北京市某科技公司普通职员,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自称“平台代理”的网友,在该网友的介绍下成为某款含有淫秽视频APP的二级代理。钟某将4张会员充值卡密以1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约100元。后该APP被公安机关查处,侦查机关从该APP中提取了163部视频,经鉴定确认其中含有大量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内容。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还了100元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成为APP代理的过程、售卖会员卡密的数量、获利金额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与上线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钟某传播的淫秽视频虽来源于涉案APP内的163部视频,但钟某本人仅作为二级代理销售了4张会员卡密,其个人并未直接传播163部淫秽视频,且违法所得仅100余元,属于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钟某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钟某仅作为二级代理销售了4张会员卡密,违法所得仅100余元,远未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本人未直接传播淫秽视频,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极低。
第二,钟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钟某家属已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00元,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四,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诱导所致,主观恶性极浅。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所得极小+情节轻微”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本案中,钟某的违法所得仅100余元,远未达到追诉标准,属于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情节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