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技术人员搭建网站未达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抗辩获存疑不起诉

2026-04-1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钟某,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受某客户委托,以市场价2万元承接了“极速贷款”网站的搭建工作。钟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网站的前端页面设计、后端数据库搭建和服务器部署,网站交付后未再参与任何运营和维护工作。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明,钟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该材料的真伪。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约8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仅负责技术搭建,对客户后续的使用行为完全不知情,且其收取的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无任何异常之处。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承接项目的经过、索要资质材料的情况、报酬标准、与客户的沟通内容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客户提供的资质材料等全部证据材料。

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客观上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本案中,钟某仅设立了一个网站,未达到“三个以上”的数量标准;违法所得2万元虽然超过了一万元的追诉标准,但赵律师指出,该2万元系钟某正常的劳务报酬,且有市场报价佐证,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所得”。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主客观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明。钟某作为技术人员,不具备核实资质材料真伪的专业能力,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收取的2万元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不存在‘高额收费推定明知’的情形。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钟某仅设立了一个网站,注册账号数量远未达到二千个。钟某在发现网站可能被用于违法活动后,立即停止了与该客户的合作,主动删除了相关代码,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与客户的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客户提供的虚假资质材料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和“情节严重”未达追诉标准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钟某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情节严重未达标”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意味着即使后续的诈骗、赌博等犯罪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只要行为人设立了用于实施这些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了相关信息,且情节严重,即可单独构罪。本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对设立网站数量、通讯群组数量、发布信息条数、违法所得数额等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不具有主观明知且未达追诉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在证据辩护和情节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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