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向某国企负责人行贿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钱某不服,以其系被该国企负责人索贿而被迫给付,一审未认定被索贿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被索贿情节认定上存在错误。证据显示,该国企负责人系主动以“项目审批卡壳”为由向钱某索要20万元,钱某系迫于压力而给付,属于被索贿情形。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被索贿情节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量刑过重,在被索贿情节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钱某不具有被索贿情节。根据在案证据,该国企负责人系主动以‘项目审批卡壳’为由向钱某索要20万元,钱某系迫于压力而给付,属于被索贿情形。被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第二,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
第三,钱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钱某具有被索贿情节,并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审卷宗中的关键证据摘录、钱某的悔罪书、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被索贿情节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具有被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钱某的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节,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十个月。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一审错误(被索贿情节认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被索贿情节是行贿罪的重要从宽情节,如果行为人系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而被迫给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北京专业的行贿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被索贿情节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北京行贿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