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境外代购甲基苯丙胺22克,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八年。钱某不服,以其系境外代购用于个人吸食、无牟利目的、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问题。赵律师指出,走私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走私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故意,且通常具有贩卖、牟利目的。钱某境外代购毒品仅为个人吸食,无任何牟利目的,也未参与毒品的走私运输环节,仅系购买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罪名定性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罪名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走私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走私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故意,且通常具有贩卖、牟利目的。钱某境外代购毒品仅为个人吸食,无任何牟利目的,也未参与毒品的走私运输环节,仅系购买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钱某持有毒品22克,属于‘数量较大’范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第三,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全部款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走私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结合钱某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六年六个月。
二审改判罪名定性,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两罪的界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罪名从走私毒品罪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远高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境外代购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无牟利目的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走私毒品罪。北京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变更罪名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北京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