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孙某,某网络直播平台技术类主播,拥有粉丝约8万人。在一次直播过程中,有网友在弹幕中询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免费看会员视频”,孙某为展示自身技术能力、活跃直播间气氛,应网友要求演示了如何利用某视频APP的一个系统漏洞免费获取会员权限的操作方法,并详细讲解了操作步骤。该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5000余人。直播过程中,孙某多次在直播间字幕中滚动提示“本方法仅供技术学习”“请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后该视频被网友录屏传播,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孙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某,详细了解了其直播的技术内容、弹幕互动情况、直播间的警示提示设置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完整的直播录像、弹幕记录、直播间滚动提示截图等全部证据材料。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不仅应当明知自己所传授的是用于犯罪的方法,而且主观上希望传授给他人。本案中,孙某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以滚动字幕提示“本方法仅供技术学习”“请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这表明孙某主观上并不希望网友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其主观故意存在重大争议。
赵飞全律师还指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希望”被传授人使用该犯罪方法的意志因素。孙某的行为更接近于技术炫耀而非故意传授犯罪方法,其主观上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的直接故意。此外,孙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已主动删除相关直播内容并消除影响。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不仅应当明知自己所传授的是用于犯罪的方法,而且主观上希望传授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以及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希望’被传授人使用该犯罪方法的意志因素为前提。本案中,孙某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以滚动字幕提示‘本方法仅供技术学习’‘请大家不要用于非法用途’,这表明孙某主观上并不希望网友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其主观故意存在重大争议,不符合本罪‘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
第二,孙某的行为属于技术展示和知识分享,而非故意传授犯罪方法。孙某作为技术类主播,其直播内容以技术分享为主,本案中演示软件漏洞的行为系应网友临时要求而进行,其目的系展示技术能力、活跃直播氛围,而非教唆他人犯罪。
第三,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已主动删除相关直播内容并消除影响。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直播录像截图、直播间滚动提示记录、删除内容证明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直接故意的认定标准和孙某主观故意存疑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孙某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以滚动字幕提示“仅供学习、勿用于非法用途”,表明其主观上并不希望网友利用该方法实施犯罪,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直接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孙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此案为2026年网络主播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北京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的专业能力。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故意存疑”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应当明知自己所传授的是用于犯罪的方法,而且主观上希望传授给他人。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传播了犯罪方法,但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警示“仅供学习、勿用于非法用途”,则表明其主观上缺乏“希望”他人使用该方法的意志因素,不具备直接故意。北京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直接故意的认定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孙某主观上不希望他人利用该方法犯罪,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本罪立案标准的把握更加细化,尤其在网络主播、技术博主等新兴领域,律师对主观故意的精准辨析成为辩护的核心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