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2026上诉案例:一审认定“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证据不足,二审改判减轻刑期

2026-04-12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将公款挪用于赌博活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周某不服,以其挪用的款项并非用于赌博,而是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非法活动”,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认定周某“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存在不足。赵律师调取了周某的资金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周某挪用的款项主要用途为购买日用品、支付房租、偿还个人债务等普通消费支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用于赌博活动。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非法活动”是指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毒、走私等,普通消费支出不属于“非法活动”。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非法活动”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周某量刑过重,在‘非法活动’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认定周某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不足。‘非法活动’是指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毒、走私等。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周某将款项用于购买日用品、支付房租、偿还个人债务等普通消费支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用于赌博活动,不符合‘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标准。

第二,本案应认定为普通挪用公款,适用‘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周某的挪用数额为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第三,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全部款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周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资金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非法活动”认定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挪用公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应认定为普通挪用公款,依法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二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论证“非法活动”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排除“非法活动”的加重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非法活动”的认定对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数额限制即可能构成犯罪,且量刑更为严厉。但如果证据不足,则应适用普通挪用公款的标准。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排除加重情节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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