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贪污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无特定情节,数额不足获存疑不起诉

2026-04-1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钟某,北京市某区街道办工作人员,在负责社区慰问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2.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后因单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被移交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钟某立案调查,后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2.8万元。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套取公款的具体过程、资金去向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贪污数额是否达到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节(如贪污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过处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等)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钟某的贪污数额为2.8万元,低于三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节——其贪污款项系普通公用经费,并非救灾、抢险、扶贫等特定款物;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未曾因贪污受过处分;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未用于非法活动。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三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中,钟某的贪污数额为2.8万元,低于三万元的追诉标准。

第二,钟某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节。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定情节包括:贪污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过处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等。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上述特定情节。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未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全额退缴赃款2.8万元,国家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退赃凭证、钟某的工作表现证明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贪污数额为2.8万元,低于三万元的追诉标准,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对钟某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应当首先核实贪污数额是否达到三万元的追诉标准,如未达到,则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情节。如果两者均不满足,则应争取法定不起诉。北京贪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贪污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北京专业的贪污罪律师在数额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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