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成功

2026-04-06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辖区内 “御水湾” 洗浴中心涉嫌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该中心以正规洗浴为幌子,长期组织多名女性提供色情服务,形成完整的招募、接待、收费、分成体系。钟某系该洗浴中心 2024 年 6 月招聘的前台收银员,月薪 4500 元,工作内容为登记顾客消费信息、收取正常洗浴及按摩费用、开具消费小票,未参与卖淫项目的收费、结算,也未接触卖淫人员及嫖客安排事宜。2024 年 12 月,该中心被警方突击查处,钟某因在前台工作被一并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其明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仍负责收银,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经多方打听,委托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全面了解其工作内容、入职时间、薪资待遇及日常工作流程,随后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证据链条,发现本案存在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行为与卖淫活动无直接关联等关键辩点,遂确定无罪辩护、争取不起诉的核心策略。

二、辩护过程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受本案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认为本案钟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 主观层面:钟某无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明知,缺乏犯罪故意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协助,主观明知是构罪的必备要件。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钟某明知洗浴中心存在组织卖淫活动:
    • 钟某入职时,洗浴中心对外公示经营范围为正规洗浴、按摩,招聘信息及入职培训均未提及任何色情服务内容,其工作场所为公共前台,仅负责普通消费登记,从未进入过提供卖淫服务的私密包间,也未参与任何涉及卖淫项目的工作安排。

    • 钟某月薪 4500 元,为北京市服务业正常薪资水平,未领取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提成、奖金,无异常获利情形,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参与者 “额外分成” 的客观特征。

    • 同案多名组织者、卖淫人员供述均证实,钟某仅负责普通前台工作,洗浴中心核心的卖淫项目安排、收费、结算均由专门的 “客户经理” 负责,从未向钟某透露相关信息,钟某对店内卖淫活动完全不知情。

  2. 客观层面:钟某仅从事普通劳务工作,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特指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直接辅助组织卖淫核心环节的行为;而在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上述协助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钟某的工作内容为登记普通顾客洗浴、按摩信息,收取对应费用,开具正规小票,属于洗浴中心日常运营的基础劳务工作,与卖淫活动的核心环节(招募卖淫人员、安排嫖客、结算卖淫提成、望风放哨等)无任何关联。

    • 卖淫项目的收费由客户经理单独收取,未通过钟某经手的前台收银系统,钟某从未经手任何卖淫相关款项,也未记录任何卖淫相关账目,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管账人” 范畴。

  3. 情节层面:钟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
    钟某入职仅 5 个月,工作内容单一、被动,未主动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也未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任何推动、帮助作用。其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极低,涉案行为未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危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
综上,钟某主观上无协助组织卖淫的明知,客观上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过程关键动作

  • 多次会见钟某,固定其不知情、仅从事普通工作的供述,同步整理会见笔录,提交检察机关;

  • 调取钟某入职登记表、薪资发放记录、工作排班表,证实其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及入职时长;

  • 针对案卷中同案人员供述,梳理出 “钟某未参与卖淫相关工作” 的关键内容,形成证据对比清单;

  • 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申请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结合北京地区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政策,提交类案不起诉判例,强化辩护说服力。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主观上不明知洗浴中心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仅从事普通收银劳务,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5 年 3 月 15 日,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当日被释放,恢复自由身。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办理的典型不起诉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围绕 “主观明知排除”“行为性质界定” 两大关键点展开,精准契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裁判规则:
  1. 明确罪与非罪界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非 “泛化追责”,司法解释明确区分 “普通劳务” 与 “协助犯罪行为”,仅为组织卖淫提供外围基础劳务、无主观明知、无异常获利的人员,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紧扣司法解释规定,将钟某的行为精准界定为普通劳务,成功剥离刑事犯罪属性。

  2. 主观明知的证据认定规则:主观明知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 “在涉案场所工作” 推定明知。本案无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钟某知情,且其薪资正常、工作内容单一、未接触核心环节,完全排除明知可能性,这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关键依据。

  3. 北京地区司法政策导向:当前北京司法机关对卖淫类犯罪坚持 “精准打击、区别对待”,重点惩处组织者、核心参与者,对普通劳务人员、临时务工人员秉持审慎追责态度。赵飞全律师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与政策,有效推动不起诉结果的实现。

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对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及对本地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为类似普通劳务人员涉案案件提供了重要辩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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