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组织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9人,非法获利85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林某不服,以其组织的卖淫人员未达到9人、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卖淫人数时存在问题——部分被认定为卖淫人员的人员,其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实际参与了卖淫活动;部分人员系自愿离开后又被重新统计。赵律师逐一核对了卖淫人员的工作记录、证言、到岗时间等证据,发现实际可认定的卖淫人员仅为6人。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卖淫人数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林某量刑过重,在卖淫人数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卖淫人数。经辩护人对在案证据逐一核实,部分被认定为卖淫人员的人员,其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实际参与了卖淫活动;部分人员系自愿离开后又被重新统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一卖淫人员先进后退,又进入,甚至多次‘进退进’的,仍然应当按照一人计算,不能重复计算人数。实际可认定的卖淫人员仅为6人,而非一审认定的9人。
第二,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
第三,林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核减卖淫人数,对林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卖淫人员到岗记录、证言对比表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卖淫人数核减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卖淫人员为6人,依法核减后,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二年六个月。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通过精准核减卖淫人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卖淫人数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专业的律师需深入分析在案证据,通过客观证据论证卖淫人数被高估的事实。北京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核减卖淫人数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