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钟某,上海某知名互联网公司算法工程师,因岗位职责需要,被公司授予数据库只读查询权限。2025年期间,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合规审批的情况下,从公司数据库导出了部分外卖客户订单信息(含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Telegram联系境外买家,意图出售获利。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其涉案信息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钟某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导出信息的数量、获利情况、公司数据管理制度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涉案信息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均显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普通信息5000条”“违法所得5000元”之入罪升档标准。钟某的涉案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及次生犯罪,公司已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数据泄露风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尚未转化为具体实害。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构建“四步过滤”辩护模型,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定量切入——信息条数与违法所得均远低于入罪升档标准。经辩护人对在案证据逐条核对,钟某涉案信息共计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均显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普通信息5000条’‘违法所得5000元’之入罪升档标准,仅达入罪门槛,但距升档标准相差两个数量级,直接锁定‘情节轻微’定量基础。
第二,定性衡量——信息未扩散、无实害后果,法益侵害显著轻微。涉案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及次生犯罪;被害单位已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数据泄露风险;钟某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尚未转化为具体实害,社会危险性显著较低。
第三,量刑情节叠加——到案即供、取保补证、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多层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钟某第一次笔录即全面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规定;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找回USDT收款地址、提交链上转账记录,弥补证据链条,节约司法资源;主动赔偿被害单位4500元,超出实际获利金额,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无前科劣迹,再犯风险极低;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意思真实。
第四,政策适用——宽严相济,教育先行。钟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已充分实现刑罚教育、预防功能。相对不起诉虽无罪名宣告,但依《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仍产生‘实体评价+程序约束’之双重效力。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的退赃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链上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钟某的悔罪态度和本案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微罪不诉”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能否成功争取不起诉,核心在于“定量+定性+量刑情节+政策适用”的四维分析。根据司法解释,普通信息5000条以下、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案件,属于“情节严重”中的较低档次,具备争取酌定不起诉的空间。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构建“四步过滤”辩护模型,以定量分析锁定“情节轻微”基础,以定性分析论证法益侵害显著轻微,以量刑情节叠加形成从宽合力,以政策适用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办理数据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刑事辩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