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2026上诉案例:认罪认罚后二审继续辩护,实刑改判缓刑

2026-04-05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施某运营的APP平台为商家提供网络账号交易服务,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佣金获利,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退缴违法所得、承担民事公益赔偿及公开道歉义务。施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偶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未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施某虽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因对法律认知局限,对犯罪性质认识错误。针对这一核心问题,赵律师制定了“强化认罪悔罪表现、突出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通过多次会见、阅卷及与司法机关沟通,引导施某在二审期间明确认罪认罚。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施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施某宣告缓刑。
第一,施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仅负责平台技术维护,未参与核心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在二审期间明确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精神,悔罪态度诚恳。
第三,施某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了赔偿款项,取得了相关谅解。
第四,施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施某宣告缓刑。”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施某的悔罪书、退赃凭证、社区评估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施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和缓刑适用条件。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施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全案需全面评价其主客观表现。施某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赔偿款项等行为可酌情从轻,在二审期间明确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精神。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社区评估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改判缓刑。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缓刑,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住了二审改判的突破口——即一审虽认定从宽情节,但未充分考量“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社区监管”的综合效应。对辩护律师而言,其价值不仅在于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要点,更在于通过释法引导当事人真诚悔过,为司法机关全面评估提供关键事实依据。北京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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