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2026上诉成功:核减非法持有数量,二审改判减轻刑期

2026-04-05

北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2026上诉成功:核减非法持有数量,二审改判减轻刑期

虚拟案号:(2026)京03刑终4567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林某为做大公司流水方便申请银行贷款,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他人信用卡158张,用于公司账户资金周转。经审计,涉案信用卡累计入账金额达47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林某不服,以其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认定有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证据材料,发现关键问题:第一,一审认定的158张信用卡中有41张系林某公司员工自愿提供且知情同意,根据司法实践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第二,涉案信用卡未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三,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未予充分认定。赵律师还提交了林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材料,说明其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非恶意犯罪。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的认定和自首情节的认定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林某量刑过重,在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认定和自首情节认定上存在偏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认定的158张信用卡中有41张系林某公司员工自愿提供且知情同意。根据司法实践,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的信用卡,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依法核减后,林某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应为117张,虽仍属于‘数量巨大’,但较一审认定数量有所减少。
第二,涉案信用卡未造成银行资金损失,林某使用信用卡系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三,林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对此未予充分认定。
第四,林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诚恳,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核减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认定自首情节,对林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公司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自首证明材料、公司经营状况报告、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核减数量和认定自首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为117张,仍属“数量巨大”,但鉴于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一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北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通过精准定位一审错误(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认定和自首情节认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为“数量较大”,50张以上的为“数量巨大”。本案中,赵律师通过对证据的重新梳理和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成功核减了41张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的信用卡,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北京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在二审阶段通过证据重新审查和法律精准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改判,体现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