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事出有因+全额赔偿,邻里纠纷案获不起诉 虚拟案号:京朝检刑不诉〔2026〕第2100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钟某,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民,

2026-04-05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钟某,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民,因与楼上住户存在长期未解决的漏水纠纷,双方多次经物业、居委会调解未果。案发当日,因楼上再次漏水造成钟某家中天花板和墙面受损,钟某一时情绪失控,用拖把击打楼上住户停放在楼下的私家车,造成车辆引擎盖和右侧车门受损。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值约6800元。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家属在钟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钟某了解案情细节,并实地走访了案发小区、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全面收集了钟某与楼上住户长达两年多的漏水纠纷投诉记录、调解记录、照片证据等材料。赵律师还发现,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毁坏财物行为系因长期维权无门、情绪一时失控所致,主观恶性较浅。

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赵律师积极协调钟某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赔偿协商。经过多轮耐心沟通,钟某家属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车辆损失6800元,并额外给予适当补偿,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钟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系事出有因。钟某与被害人之间的漏水纠纷长达两年多,钟某多次通过物业、居委会等渠道投诉维权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案发当日,因楼上再次漏水造成钟某家中受损,钟某一时情绪失控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与无端滋事、蓄意破坏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属于典型的‘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浅。
第二,钟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钟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6800元,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钟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定条件。
第三,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在提交书面意见的同时,还向检察官提交了钟某与被害人的和解协议、谅解书原件、赔偿款支付凭证、物业调解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本案的起因、背景和钟某的悔罪表现,充分论证了本案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事出有因,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邻里矛盾也得到有效化解,双方关系得以修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事出有因+全额赔偿”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事出有因”是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要素之一,也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全面收集证据,充分论证本案系因长期未解决的邻里漏水纠纷引发,属于典型的“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事出有因、涉案金额刚达追诉标准、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检察机关通常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北京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证据收集和积极促成和解,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办案实效。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毁坏财物案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转机。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