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林某,男,22 岁,北京海淀区某高校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2026 年 1 月 8 日晚,林某室友方某因网络游戏纠纷与校外人员姜某发生口角,双方通过微信约定线下见面协商。方某担心吃亏,遂纠集林某及另外两名同学一同前往海淀区某公园门口,姜某则纠集刘某、赵某等 5 人到场。双方见面后发生言语冲突,姜某一方率先动手,双方随即发生肢体推搡、打斗,过程中林某因害怕仅参与轻微推搡,未持械、未殴打他人,未造成人员伤亡。打斗持续约 1 分钟后被周边群众制止,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处置,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林某等参与人员立案侦查,次日对林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林某家属为避免其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影响学业,委托北京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核心目标为争取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林某,详细了解案件起因、参与过程及个人行为,全面调取本案卷宗材料,包括现场监控录像、参与人员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结合 2026 年最新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确立一般参与者、非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主观恶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已取得谅解的不起诉辩护策略,全方位推进辩护工作。
精准区分主体身份,否定积极参加者认定。赵律师通过现场监控、林某供述及同案人员证言证实,林某系被室友临时纠集到场,事前无预谋、无策划,未参与组织、邀约其他人员;斗殴过程中仅因慌乱实施轻微推搡行为,未持械、未主动攻击他人,未造成任何人员伤害,全程处于被动、消极参与状态,属于一般参与者,而非聚众斗殴罪规制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论证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契合刑法谦抑性。林某系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因碍于室友情面被动参与,主观上无争霸、报复、挑衅社会秩序的故意,仅为帮忙撑场面,主观恶性极小;本次斗殴持续时间短、规模小,未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推动赔偿谅解与认罪认罚,夯实不起诉基础。赵律师积极协调林某家属与对方参与人员沟通,主动赔礼道歉,赔偿对方因冲突产生的少量医疗检查费用,取得对方全部参与人员的书面谅解;同时指导林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展现真诚悔罪态度,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提交详细法律意见与辩护词,强化不起诉论证。赵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完整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林某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林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 2026 年最新司法实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林某不属于聚众斗殴罪的适格主体,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该罪。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斗殴的人员,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与、行为积极、在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结合本案证据,林某系被室友临时纠集到场,未参与事前策划、组织,未邀约其他人员,不属于首要分子;斗殴过程中,林某仅实施轻微推搡行为,未持械、未主动攻击,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全程被动、消极,未起到重要作用,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林某仅为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林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次冲突系因网络游戏琐事引发,双方参与人员均为年轻人,斗殴持续时间仅 1 分钟,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未在公共场所引发秩序混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扰乱程度极低。林某作为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本次系碍于情面被动参与,主观上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主观恶性极小。根据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林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林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林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本次系偶然失足;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已积极向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全部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林某为高校在读学生,若被起诉判刑,将导致其被开除学籍,彻底断送学业前程,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便认定其行为违法,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充分考量本案事实、林某个人情况及社会效果,采纳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校园的机会。
同时,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北京地区多起在校学生轻微聚众斗殴不起诉的类案判例,强化辩护观点,推动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不起诉意见。
三、判决结果
2026 年 3 月 12 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某系聚众斗殴一般参与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谅解、初犯等从宽情节,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林某顺利回归校园,未受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主体区分是聚众斗殴罪辩护核心突破口。本案成功关键在于精准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赵飞全律师紧扣法律规定,结合证据证实林某仅为一般参与者,直接否定其犯罪主体资格,为不起诉奠定基础。
北京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司法实践导向,结合在校学生身份、情节轻微、赔偿谅解等情节,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交详实辩护词与类案判例,有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年轻人因琐事引发冲突、被动参与聚众斗殴时,若仅为一般参与者、未实施积极斗殴行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主体身份、情节轻重、主观恶性等方面辩护,可有效争取不起诉,避免刑事污点影响人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