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钟某(化名),男,39岁,北京朝阳区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劣迹,长期守法经营,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6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城管执法大队(化名)4名执法人员至钟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铺检查占道经营问题,执法人员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表明执法身份,也未向钟某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相应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救济权利,即强行搬离店铺门口摆放的五金货物。钟某见状上前与执法人员理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理由,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钟某因情绪激动,存在轻微推搡、拉扯执法人员手臂的行为,致1名执法人员外套袖口破损、手腕处出现轻微表皮擦伤(未达轻微伤标准)。当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执法人员报案后,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钟某立案侦查,次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化名)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及家属意识到案件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核心目标为争取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保障正常经营与生活。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详细了解案件全部经过,调取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意见、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等,结合2026年最新妨害公务罪司法实践,确立“执法行为严重违法、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主观无妨害公务恶意、已积极赔偿谅解”的不起诉辩护策略,全面推进辩护工作,层层递进论证不起诉理由。
1. 核查执法行为合法性,否定妨害公务罪核心前提:赵律师通过反复观看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发现本案执法人员存在多项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一是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全程未向钟某出示执法证,无法证明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二是未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钟某其所属执法机关及执法权限;三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钟某告知占道经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四是执法方式粗暴,在未沟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扣押、搬离货物,超出合法执法范畴。依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指导意见,妨害公务罪的成立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违法执法行为不受刑法保护,公民对违法执法行为的合理反抗,不属于妨害公务的范畴。
2. 评估暴力程度与危害后果,论证未达入罪标准:赵律师结合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及当事人陈述,重点论证钟某的行为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钟某仅因情绪激动实施了短暂的推搡、拉扯行为,未使用任何工具,未对执法人员实施殴打、辱骂等过激行为,造成的损害仅为衣物破损和轻微表皮擦伤,未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未影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也未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本质上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范畴,不应以刑事犯罪追究责任。
3. 推动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赵律师积极与钟某沟通,告知其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从宽情节,在律师的协调下,钟某主动向被推搡的执法人员赔礼道歉,深刻承认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时赔偿执法人员衣物损失、医疗检查费用共计5000元,该执法人员对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4. 提交法律意见与辩护词,强化不起诉论证:赵律师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不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在检察机关审查讨论阶段发表完整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指导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本案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不符合妨害公务罪“依法执行职务”的核心构成要件,钟某的反抗行为具有合理性,无妨害合法公务的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同时,《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结合本案证据,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及钟某的陈述均能证实,涉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全程未出示执法证件,未表明执法身份,未向钟某告知其占道经营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救济权利,直接强行搬离钟某店铺门口的货物,执法程序严重违法,该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钟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其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面对未经法定程序、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违法执法行为,其上前理论、轻微反抗,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主观上是为了阻止违法执法,而非阻碍合法公务的执行,不具有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
二、钟某的行为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不应以刑事犯罪追究责任。
妨害公务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该暴力、威胁行为需达到一定程度,足以阻碍公务的正常执行。结合本案事实,钟某仅因情绪激动,实施了短暂的推搡、拉扯执法人员手臂的行为,未使用任何工具,未对执法人员实施殴打、辱骂、捆绑等过激行为,也未抢夺执法设备、阻碍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根据本案伤情鉴定意见,执法人员仅为手腕轻微表皮擦伤,未达轻微伤标准,衣物破损也仅为轻微损坏,未造成任何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影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钟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非以刑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钟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事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符合不起诉条件。
钟某在本案发生前,长期守法经营,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本次行为系因面对违法执法时情绪激动所致,无预谋、无恶意,主观恶性极小。案发后,钟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向执法人员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其全部损失,取得了执法人员的书面谅解,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的社会矛盾已得到完全化解,再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已无必要。
四、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系因违法执法引发的轻微冲突,钟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积极悔罪、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又能彰显司法温度,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引导公民理性维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综上,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即使退一步讲,其行为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采纳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钟某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彰显司法公正与温度。
同时,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北京地区近年来类似“执法违法、情节轻微”妨害公务案件不起诉的类案判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详细阐述辩护观点,强化“执法违法、情节轻微、赔偿谅解”的核心论证,推动检察机关采纳不起诉意见。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10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积极悔罪、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钟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无犯罪记录,顺利回归正常经营与生活,对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高度认可。
四、案例评析
1. 本案的核心辩护要点的是“否定执法行为合法性”,这也是妨害公务罪辩护中最关键的突破口之一。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必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前提,违法执法行为不受刑法保护,公民对违法执法的合理反抗,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违法要点,层层递进论证,为不起诉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北京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结合本案暴力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赔偿谅解等情节,充分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交完整的法律意见和辩护词,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彰显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辩护能力。
3. 启示: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遭遇执法机关违法执法(如未出示证件、未履行法定程序、执法方式粗暴等)时,应理性维权,避免过激行为。若因反抗违法执法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应及时委托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介入,从执法合法性、暴力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展开辩护,可有效争取不起诉,避免留下刑事污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