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2026-04-03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钟某,男,四十二岁,北京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二零二六年二月十八日,钟某以公司名义与周某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智能管理系统,合同金额一百二十万元,周某预付五十万元。后因市场波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项目逾期未能完成,钟某也未按照约定退款。周某以合同诈骗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钟某刑事拘留,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刑拘后第五日,家属委托北京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处于逮捕前黄金三十七天,核心目标为取保候审。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制定真实经营、履约不能、资金用于经营、积极协商、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全力争取不批捕与取保。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固定案件事实。钟某所在公司真实经营,具备软件开发相关资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基础,收取的五十万元款项全部用于技术研发、人员工资、设备采购,不存在转移、隐匿、挥霍情形。未能履约系因技术人员离职、资金链紧张等客观原因,并非主观上不愿履行。案发前钟某持续与周某沟通,提出分期退款、延期开发等方案,并无逃匿、失联行为。
随后律师全面梳理履约与资金证据,调取公司营业执照、软件开发资质、过往项目案例、员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设备采购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证实公司真实经营、资金全部用于合同相关事项,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同时积极推动退款与谅解,三日内促成钟某家属退还周某二十五万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周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钟某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律师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发表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钟某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恳请对钟某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
一、钟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属于合同纠纷。钟某以真实存在的公司签订合同,具备履约基础和履约意愿,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项目研发、人员工资等与合同直接相关的用途,未挥霍、转移、隐匿财产。未能履约系技术人员离职、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并非主观诈骗。
二、钟某积极协商补救,无逃匿行为。案发前后持续与周某沟通退款、延期方案,从未失联、从未逃避责任。
三、钟某已部分退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其家属代为退还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周某明确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理。
四、钟某无社会危险性。其在北京有固定住所、稳定经营,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逃跑、串供、再犯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恳请采纳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意见,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
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沟通,提交公司经营材料、资金流水、谅解书等证据,充分论证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逮捕必要。

三、判决结果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朝阳区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当日对钟某取保候审。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以无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同纠纷、已达成谅解为由,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准确区分合同履约不能与合同诈骗,严格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结合资金用途正当、积极协商补救、部分退款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实现取保候审与不起诉双重效果。北京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抓住逮捕前黄金三十七天,快速固定事实、梳理资金流向、促成和解,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边界,体现了经济犯罪辩护的专业性。实践中,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积极沟通补救的,及时委托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介入,能够有效实现取保候审,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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