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科技公司会计。2025年期间,陈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下,利用职务便利开具了数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约80万元。陈某在开票过程中仅负责按老板指令操作,未参与业务对接和资金安排,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抓后,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罪对陈某刑事拘留。陈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只是执行老板指令,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家属在陈某被刑拘的第2天委托了北京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陈某,并调取了公司的财务记录、陈某的工作职责说明、工资记录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本人未参与虚开决策,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较浅。案发后,陈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公司账目等关键证据。
赵飞全律师随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对陈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首先,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仅按老板指令执行开票操作,未参与虚开决策、未参与资金安排、未从中获取额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公司账目等关键证据,悔罪态度诚恳。再次,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无社会危险性。恳请贵局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陈某被刑拘的第6天,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中,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即精准介入,通过论证“从犯地位”这一核心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虚开发票罪共同犯罪中,被指使参与的会计、出纳等基层员工,若能够证明其仅执行指令、无决策权、未获利,往往可以认定为从犯,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重要突破口。北京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侦查阶段敏锐捕捉当事人的从犯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体现了其在共同犯罪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