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2024年期间,李某企业生产的一款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认定菌落总数超标,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达80余万元。李某到案后坚称,其企业生产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系抽检环节存在问题。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赵飞全律师。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指控李某产品不合格的核心证据仅有一份抽检报告,但该报告的采样过程存在程序瑕疵——采样人员未按规定使用无菌采样工具,且样品在送检过程中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样品可能已被二次污染。其次,李某提交了企业自己的多批次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明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在其他检测中均合格。最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销售。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所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本案中,李某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完整的质量检测记录,其长期依法依规经营,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销售。
指控李某产品不合格的唯一证据——抽检报告存在严重程序瑕疵。采样过程未按规定使用无菌采样工具,样品在送检过程中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样品可能已被二次污染,该检测报告的结论不可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某提交了企业自己的多批次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明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在其他检测中均合格,与指控的抽检报告结论存在矛盾。
本案属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争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结合最新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关键证据(抽检报告)存在程序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李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其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存疑不起诉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成果。本案中,北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分析证据链的断裂点——抽检报告的程序瑕疵和“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以客观证据反驳指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此类案件中涉及的产品质量鉴定,必须确保采样、检测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否则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北京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通过专业证据审查,能够发现案件中的证据缺陷,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体现了其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