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出售其名下5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案流水1500余万元,获利1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孙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偶犯,已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虽已认定孙某自首、退赃等情节,但量刑仍然偏重,未充分体现自首情节的减轻处罚力度。赵律师认为,孙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仅仅从轻。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某量刑畸重,未能准确适用自首情节的减轻处罚规定。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一审虽认定孙某自首,但在量刑时未充分体现减轻处罚的力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孙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出售银行卡系因一时糊涂。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孙某予以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对自首情节的量刑考量不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八个月。
二审改判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肯定。北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住了二审改判的突破口——即一审对自首情节的量刑适用不当。通过强调“自首应当减轻而非仅从轻”这一法律适用问题,赵律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彰显了北京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