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废品回收站经营者。2025年11月,钟某从他人处收购了一批废旧电缆,后经查证该电缆系上游盗窃所得,涉案金额2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钟某辩称其收购时对方自称是工地剩余材料,自己并不知情。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他仔细阅卷后发现,侦查机关仅凭“电缆系被盗物品”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钟某“应当明知”,而未能调取到钟某“明知”或“应知”的任何证据。案发时,钟某收购的价格与市场废品收购价基本持平,且对方提供了伪造的工地证明,钟某作为普通废品回收者,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钟某不具有‘主观明知’。其在收购时已要求对方提供来源证明,对方出示了伪造的工地证明,钟某作为普通回收者,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法辨别真伪。
收购价格符合市场规律。经比对,钟某的收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废品收购价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不足以推定其‘应当明知’。
钟某系合法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无前科劣迹,其行为更符合‘善意取得’的特征。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仍然不足,无法证明钟某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经营回收站。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明知”存疑不起诉案件。北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以客观证据反驳“推定明知”,成功阻断了错误追诉。这充分展示了北京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