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王某(化名)此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凉山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王某在监狱劳动中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动报告并协助排除,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监狱管理部门认为王某符合重大立功条件,提请减刑。
强奸罪减刑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减刑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一,核实重大立功事实。赵律师调取了事故隐患的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监狱管理部门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确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情形。
第二,论证减刑幅度。赵律师指出,强奸罪虽属重罪,减刑审查严格,但王某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扬,结合重大立功,应当依法大幅减刑。
第三,排除限制减刑情形。赵律师核实王某不属于因强奸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后果而被限制减刑的情形,其减刑不受特别限制。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刑,裁定将王某的刑期由十年减为七年六个月。
本案是强奸罪减刑律师在服刑阶段成功争取减刑的典型案例。强奸罪虽系重罪,减刑审查严格,但赵飞全律师通过对重大立功事实的充分证明和对减刑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体现了刑罚执行阶段辩护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