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代理“黄金洗钱”案——新司法解释下的罪轻辩护突破

2026-03-01

【案号:某市人民法院(2025)某0281刑初512号(化名:周大福金店老板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在某市经营一家金店十余年。2025年5月至7月,两名男子多次到店购买大量金条,总计购买黄金5.2公斤,支付现金280余万元。赵某在交易中未按规定登记购买人身份信息,未索要发票,仅以高于市场价3%的价格成交。后查明,该两名男子系电信诈骗团伙成员,购买黄金的资金系诈骗赃款。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赵某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金额巨大,且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建议量刑四年至五年。赵某家属经多方打听,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辩护过程:
本案发生在2025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该解释明确将“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以及通过交易贵金属转移资金的行为列为“其他掩饰、隐瞒方法”-1-5。赵飞全律师深知,金店等特殊行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高于普通民众,单纯以“不知情”辩护难度较大。因此,他将辩护策略调整为“数额抗辩+情节从宽”。

首先,赵飞全律师对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本案上游犯罪系诈骗罪,适用50万元“情节严重”的门槛,但“情节严重”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特定情节-4。赵某虽涉案金额280余万元远超50万元,但其行为是否存在“多次实施”(本案系两次)、“拒不配合追赃”(赵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等情节,需严格审查。

其次,赵飞全律师重点举证赵某的“职业经历”和“主观认知限度”。他调取了赵某金店十余年的经营记录,证明其一直守法经营,从未有过收购赃物记录。同时,赵某的年龄较大,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认知有限,其未登记购买人信息虽有违规,但不能直接等同于明知资金系赃款。

再次,赵飞全律师积极促成退赔。他指导赵某家属筹措资金,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并向被害人代表退赔20万元(虽非赵某直接造成,但体现悔罪态度),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金店经营者,对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鉴于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部分退赔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赵飞全律师虽未能改变定性,但通过精准把握新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抗辩,成功将四年以上的量刑建议降至缓刑。作为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庭后提示:金店、二手车行、典当行等特殊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注意义务,对异常交易保持警惕,否则极易陷入刑事风险。新司法解释已将贵金属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手段,从业者更应提高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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