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经营小本生意的当事人刘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在网络上找到自称“银行合作机构”的贷款中介。中介声称刘某银行流水不足,需“包装流水”以提高贷款通过率。刘某信以为真,将自己的银行卡、网银U盾及密码交由对方操作。短短两日内,该账户流入资金高达80余万元,其中明确关联诈骗案件3起,涉案金额15万元。不久后,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号:(2025)X侦字第X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慕名找到以精细化辩护著称的帮信罪专业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发现关键疑点: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完整保留了与中介的沟通内容,对方多次承诺“只是做流水,绝对不违法”;刘某在账户出现异常后,曾主动致电银行询问原因,并在三天后前往辖区派出所咨询,这一系列行为完全不符合“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帮助”的心理特征-1。
赵飞全律师作为深耕电诈关联案件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迅速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他结合2025年7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中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指出:不能仅以行为人有出借行为就推定其明知,必须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此前经历、接触信息等全案证据判断-4。根据《意见》第5条,认定“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等综合认定-4。本案中刘某系被欺骗、未获利、主动咨询,完全符合“主观不明知”的情形。
赵律师还指出,根据《意见》第6条规定,认定帮信罪“情节严重”,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4。
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文号为X检刑不诉〔2025〕X号。刘某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企业也得以恢复正常经营。
本案是典型的“贷款刷流水”型帮信案。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利用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中对推定规则的限缩精神,成功阻却犯罪成立。根据《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当前司法实践强调“避免客观归罪”,要求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6。这提醒公众:帮信罪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往往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无罪结果,避免被贴上犯罪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