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XX 刑初 327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化名),男,29 岁,某互联网公司职员。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1 月,陈某通过社交软件搭建私密聊天群,以 “同城交友、线下聚会” 为幌子,先后纠集 12 名成年网友,在本市大兴区、通州区多处民宿、日租房内,多次实施三人以上聚众淫乱活动。陈某负责联系人员、预订场地、统筹流程,系活动组织者;被告人马某(化名)受邀参与 3 次,系多次参加者。二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家属经多方对比,委托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希望通过专业辩护降低刑罚、争取缓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聚众淫乱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结合 2025 年最新司法实践制定辩护策略:
定性与身份切割:明确陈某系首要分子,马某仅为被动参与者,未组织、未邀约、未收费,在共同行为中作用轻微,应认定为从犯。
证据精细化质证:对聊天记录、入住记录、辨认笔录逐一核对,剔除无客观证据印证的参与次数,将马某涉案次数固定为 3 次,排除重复计算。
情节从宽论证:二人均系初犯、偶犯,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未录制传播视频,未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
庭审重点:突出本罪仅追责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对一般参与者应区别对待,提出适用拘役或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系首要分子,马某系从犯、多次参加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判决:
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马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邀约 + 私密场所聚众淫乱案件,反映当前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只惩罚组织者与三次以上参与者,偶尔参与不追究刑责。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聚众淫乱罪律师,展现三大专业优势: 精准区分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为从犯认定提供扎实依据;
熟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私密空间、无传播、初犯偶犯等情节,实现轻判与缓刑;
紧扣《刑法》第 301 条及最新指导性案例,辩护观点贴合司法裁判规则,说服力强。
本案提示:涉嫌聚众淫乱罪务必尽早委托专业聚众淫乱罪律师,通过证据梳理、情节定位、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