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晚,赵某生(化名)与朋友聚餐后驾驶小型轿车返回住处,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路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执勤民警随后将赵某生带至附近医院提取血样。然而,在提取血样过程中,护士使用含醇类的安尔碘消毒液进行皮肤消毒,而非规定的无醇消毒剂。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赵某生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后,赵某生家属立即找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了血样提取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及鉴定意见。赵律师发现,提取血样的录音录像清晰显示护士使用安尔碘消毒液,这一细节在书面笔录中却被忽略。赵律师当即向检察院提交了《证据排除申请书》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血样应当使用非醇类消毒液,严禁使用醇类消毒液。本案中取证程序严重违反规定,消毒液中的乙醇成分可能导致血样污染,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赵律师还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强调该证据无法补正,应当予以排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2025年7月22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赵某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通过程序辩护获得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了血样提取程序中的关键瑕疵,利用最新的证据裁判规则,成功为当事人摘掉了犯罪的帽子。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并非所有醉驾案件都会定罪,找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捕捉到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程序漏洞,从而为案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