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妨害公务罪轻判案|妨害公务犯罪律师:执法程序不当+认罪认罚减档量刑

2026-02-28

案号:(2025)XX刑初字第279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化名),男,1990年生,货车司机。2025年7月,XX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国道设立检查点,对过往货车进行超限超载检查。赵某驾驶货车经过检查点时,执法人员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说明检查理由,即要求赵某停车接受检查,赵某认为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当,拒绝停车,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期间推搡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手部轻微划伤,执法工作短暂中断。
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赵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取证,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赵某家属得知消息后,意识到案件的复杂性,既担心赵某被判处实刑,又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经多方咨询,决定请妨害公务罪律师,委托妨害公务犯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为赵某提供辩护,争取轻判。
赵飞全律师作为刑事律师妨害公务领域的专业人士,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精准把握本案的辩护要点,全力为赵某争取减档量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会见赵某,查阅案卷材料,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规则,制定了针对性的罪轻辩护方案,重点围绕“执法程序不当”和“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具体工作如下:
1. 重点论证执法程序不当,减轻赵某责任:赵飞全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发现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未说明检查理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程序存在明显不当。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据此,赵飞全律师提出,执法程序不当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原因,应依法减轻赵某的刑事责任。
2. 定性精准,区分责任边界:赵飞全律师提出,赵某的行为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主观上系对执法程序不当的合理质疑,并非故意藐视执法权威、阻挠执法,且其推搡行为系一时情绪激动,未使用凶器,造成的伤情仅为轻微划伤,社会危害性较小,与故意暴力抗拒执法的情形有明显区别。
3. 全力挖掘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从宽:赵飞全律师指导赵某家属主动联系受伤执法人员,诚恳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取得执法人员的书面谅解;同时,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4. 结合最新量刑政策,提出合理量刑建议:赵飞全律师结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最新量刑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执法程序不当、赵某的从宽情节,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对赵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本案执法人员存在执法程序不当的情形,且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执法人员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执法程序不当引发的妨害公务罪轻判案例,充分体现了妨害公务犯罪律师在精准把握案件细节、适用最新司法政策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作为刑事律师妨害公务领域的资深从业者,精准发现执法程序不当这一关键辩护点,结合2025年最新量刑指导意见,成功为赵某争取到轻判、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还要考虑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实践中,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程序不当、执法方式粗暴等情形,引发当事人反抗的,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这一司法政策,重点论证执法程序不当的问题,同时挖掘各项从宽情节,成功为赵某争取到最优辩护结果。
提示: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时,若认为执法程序不当、执法行为违法,应通过合法途径申诉、举报,切勿采取推搡、辱骂等暴力方式反抗,否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旦涉案,应及时请妨害公务罪律师介入,专业律师能够精准发现案件中的有利情节,结合最新司法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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