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

2026-02-27

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被告人林某在实际经营甲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冲抵公司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在与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真实服务交易、无资金真实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先后让上述两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 42 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 218 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并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成本。
2023 年 9 月,林某经税务稽查线索移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涉案发票均已被税务机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款未造成实际损失。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其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代为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主动预缴罚金意向金。
因案件涉税专业性强、证据体量较大,林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即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作为深耕涉税犯罪领域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快速介入案件,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林某,全面梳理公司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发票流向及税务处理材料,结合 2025 年以来虚开发票罪最新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制定 “事实定性 + 量刑从宽” 双重辩护方案,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1. 定性层面:准确界分虚开发票罪与行政违法边界

    律师提出,本案林某虚开对象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目的为冲抵成本而非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流失,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结合最高法近年涉税典型案例,对有实际经营、初犯偶犯、全额补缴税款的企业经营者,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轻从宽处理。


  2. 量刑层面:系统梳理全案从轻、减轻情节

    • 林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

    • 案发前已完成税务整改,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国家税收利益已全额挽回;

    • 公司正常经营,吸纳本地就业,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3. 程序层面:推动合规从宽与量刑协商

    作为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整改说明》《税款补缴凭证》《社会危险性评估意见》,建议对林某作出缓刑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林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 已补缴税款、滞纳金予以确认,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林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5—2026 年度虚开发票罪司法实践中,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精准辩护、实现轻判缓刑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1. 辩护核心:紧扣最新司法政策

    近年司法机关对虚开发票类案件坚持 “实质危害导向”,重点打击以骗抵税款为目的、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有实际经营、主观恶性小、全额退缴税款的被告人,普遍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裁判趋势,将政策导向转化为具体辩点,是获得法院采纳的关键。


  2. 专业价值:虚开发票罪律师的办案要点

    • 尽早介入:涉税案件证据固定快,侦查阶段是取保候审、固定有利情节的黄金期;

    • 证据穿透:重点核查 “合同、发票、资金、服务” 四流是否一致,剥离合法交易与涉案金额;

    • 税款挽回:推动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是从轻处罚的核心情节;

    • 量刑协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3. 实务启示

    企业经营者切勿以 “冲成本、省税款” 为由虚开普通发票。虚开发票罪入罪门槛较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超过 40 万元或超过 100 份即构成犯罪。一旦涉案,应立即委托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介入,通过合规整改、税款补缴、认罪认罚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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