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贷款诈骗案(无非法占有目的·改判骗取贷款罪)

2026-02-26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化名林某的当事人经营一家小型建材贸易公司,因疫情后市场复苏需要资金周转,向某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200万元。为提高贷款审批通过率,林某在提交的经营报表、购销合同中,对公司营收规模、合作客户资质进行了部分夸大,未虚构核心交易主体及合同内容。贷款获批到账后,林某将全部资金用于支付建材采购款、仓库租金及员工工资,未用于个人挥霍、转移或隐匿。2024年6月,因下游经销商拖欠货款,导致林某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结清,遂以贷款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林某及其家属深知案件严重性,经多方咨询后,决定贷款诈骗罪请律师,最终委托了业内知名的专业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希望通过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错误定罪量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贷款诈骗罪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林某、全面查阅案件卷宗,逐一核对资金流水、购销合同、银行催收记录等全部证据,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规则,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方案,充分发挥诈骗贷款罪辩护律师的专业优势。
首先,赵飞全律师明确提出,林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目的,这是本案的核心辩点。结合案件证据,律师重点论证:林某贷款的初衷是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贷款到账后全部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资金支付凭证、采购合同、员工工资发放记录佐证,无任何挥霍、转移、隐匿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构成要件,这也是专业贷款诈骗罪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切入点。
其次,赵飞全律师作为贷款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提出林某的行为仅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林某虽存在提交部分不实材料的行为,但该行为仅为获取贷款的手段,其主观上始终具有还款意愿,贷款逾期系客观经营困难导致,而非主观上不愿还款、逃避还款,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存在本质区别。
再次,律师提交了林某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的记录、主动处置公司资产筹备还款的相关证据,结合2025年“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及同类案例,提出林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贷款诈骗罪律师推荐首选人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院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进一步佐证辩护观点的合理性。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清晰阐述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精准质证,重点反驳控方关于“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逻辑严谨、论据充分,充分展现了贷款诈骗罪律师辩护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目的,其提交不实材料获取贷款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诉机关对林某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改判林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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