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5年10月17日,李某(男,28岁)因涉嫌强奸罪被某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据悉,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事关系,2025年10月12日晚,二人下班后随同事聚餐,期间均有饮酒,聚餐结束后李某顺路送王某回家,王某称李某在其家中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于次日清晨报警。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提取了王某衣物上的少量生物样本,鉴定结果显示该样本为李某所留,据此将李某刑事拘留,并拟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李某被羁押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寻求强奸案律师咨询,经多方了解,委托专注于强奸罪辩护的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希望通过强奸案咨询律师的专业帮助,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强奸案办理的核心在于证据审查,尤其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要件的认定的难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案件全部经过,李某始终否认实施强奸行为,称其与王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因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才报警称被强奸。随后,赵飞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核查生物样本提取程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电子证据。
【辩护过程】在案卷审查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强奸案的经验,发现本案存在多处证据瑕疵,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其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存在矛盾,其在首次报警时称李某使用暴力压制其反抗,但在后续询问中,关于反抗的具体动作、言语表述多次不一致,且未能提供相应的伤情鉴定报告佐证暴力行为的存在;其二,生物样本仅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无法直接证明性行为违背王某意志,且样本提取过程中,侦查人员未出具完整的提取笔录,存在程序瑕疵;其三,聚餐现场的同事证言仅能证明二人共同饮酒,无法证实李某有强迫王某的主观意图,且事发地点为王某家中,无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佐证案件经过。
针对上述问题,赵飞全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结合案件证据瑕疵,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赵飞全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申请调取案发当日李某与王某的手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进一步核实双方事发前后的关系及沟通情况,最终调取的证据显示,事发前二人存在暧昧聊天记录,且王某曾主动邀请李某前往其家中做客,该证据进一步印证了李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
【案件结果】2025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本案证据,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被释放后,其家属对赵飞全律师表示衷心感谢,称赞其专业、负责,在关键时刻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案卷审查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赵飞全律师表示,强奸案属于典型的“一对一”证据案件,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和单一生物样本定罪。本案中,通过细致的案卷审查,发现证据瑕疵和矛盾点,精准提出辩护意见,是案件获得不起诉结果的关键。同时,提醒当事人,一旦涉嫌强奸罪,应第一时间咨询强奸案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