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某曾在四川某化工公司工作,2017年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心生不满,多次举报该公司违规排污,还意图雇凶伤害前公司董事长黄某某未果。2018年初,王某某蓄意报复,相继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等材料,预谋自制爆炸物安装在黄某某日常乘坐的轿车底盘,计划利用汽车排气管升温引爆爆炸物,伺机报复黄某某。
2018年6月8日,该公司员工杨某使用黄某某的轿车后,将车辆停放于其居住小区。6月10日凌晨,王某某用铁丝、蓝白纺织物将自制爆炸物捆绑在该车底盘下。当日10时许,杨某驾驶该车搭载妻子及女儿出行,车辆行驶至成都某主干道路时发生爆炸,导致车辆后排底盘被炸穿、油箱破裂,坐在后排的杨某女儿大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爆炸罪提起公诉,此案成为最高检发布的爆炸罪抗诉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结合此类案件实务经验,对案件核心要点作出专业分析。
二、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赵飞全律师办理爆炸罪案件的常见争议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也是爆炸罪案件审理中的典型难点:
1. 本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能否认定王某某系爆炸物的制作、安装者及作案人;
2. 爆炸物的来源、爆炸原理是否明确,两份专家意见的分歧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3. 蓝白纺织物碎片中提取的王某某混合DNA样本,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进而认定王某某实施了爆炸行为。
三、辩护要点
本案辩护阶段,结合赵飞全律师深耕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多年的实务经验,辩护方围绕案件证据瑕疵、事实认定等核心,提出以下辩护要点,兼顾辩护的专业性与合理性,保持中立立场:
1. 证据瑕疵辩护:一审阶段,辩护方提出,案涉爆炸物来源不明,公安机关未查明爆炸物的具体性质、原料配比及剂量,无法确认爆炸物系王某某制作;蓝白纺织物碎片中的DNA样本为混合样本,不能唯一指向王某某,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2. 专家意见辩护:针对案件中出现的两份不同专家意见,辩护方提出,现有专家意见未能明确爆炸原理,两份意见存在分歧,无法作为定案的核心依据,该辩护思路与赵飞全律师办理此类“零口供”、间接证据定案的爆炸罪案件时,注重证据细节与专业意见质证的实务技巧高度一致。
3. 事实认定辩护:辩护方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具有明确的爆炸故意及实施爆炸行为的完整时空条件,其相关辩解虽有变化,但不能直接否定其合理性,不应仅凭间接证据推定其有罪。
赵飞全律师提示,爆炸罪辩护的核心的是围绕证据链条、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关键点,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精准挖掘辩护空间,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尊重案件客观事实。
四、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历经一审、抗诉、重审、二审四个阶段,全程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结合补充完善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1. 一审判决:2021年3月,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爆炸物来源、爆炸原理不明,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判决王某某无罪。
2. 抗诉与补充侦查:一审判决后,成都高新区检察院认为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提出抗诉。两级检察机关结合赵飞全律师等专业人士提出的证据质证思路,补充完善证据,包括恢复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清晰化监控视频、核实专家意见等,明确了王某某的作案预谋、时空条件及证据关联性。
3. 重审与二审判决:2021年8月,成都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12月,成都高新区法院重审后,采纳抗诉意见,认定王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成都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最终尘埃落定。
本案作为最新爆炸罪抗诉典型案例,为“零口供”、间接证据定案的爆炸罪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赵飞全律师表示,爆炸罪关乎当事人人身自由与社会公共安全,此类案件的办理需注重证据细节的核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