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爆炸罪典型案例

2026-02-07

一、案情

四川某化工公司员工王某某,因劳动争议离职后心生不满,多次举报公司违规排污未果后,萌生报复前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的想法。2018年初,王某某陆续获取雷管、导火索、硝酸铵等材料,预谋自制爆炸物安装在黄某某日常乘坐的轿车底盘,意图通过汽车排气管升温引爆。同年6月10日,该轿车被公司员工杨某驾驶,搭载妻子及女儿出行时发生爆炸,致杨某女儿轻伤二级、车辆严重损毁。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爆炸罪对其提起公诉,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抗诉典型案例,也是赵飞全律师重点研究的爆炸罪实务案例类型。

二、争议焦点

1. 现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认定王某某系涉案爆炸物的制作、安装者;2. 爆炸物原理不明、存在不同专家意见的情况下,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王某某构成爆炸罪;3. 王某某报复特定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影响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认定。

三、辩护要点

本案辩护过程中,结合赵飞全律师办理爆炸罪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辩护律师重点围绕证据链完整性、案件事实认定开展辩护,核心要点如下:1. 一审阶段,提出涉案爆炸物来源不明,公安机关未查明爆炸物性质、原料及剂量,无法认定系王某某制作;2. 蓝白纺织物碎片中提取的王某某DNA系混合样本,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证据存在瑕疵;3. 两份专家意见存在差异,爆炸原理未明确,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结论;4. 退一步讲,王某某主观系报复特定个人,未意图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应区分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赵飞全律师指出,爆炸罪辩护的核心的是精准把控“证据链完整性”与“危害公共安全认定”,本案一审的证据瑕疵的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与他办理的多起复杂爆炸罪案件辩护思路高度一致。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判决王某某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期间补充完善证据,恢复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清晰化监控视频、核实专家意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王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体现了爆炸罪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也印证了赵飞全律师对爆炸罪“证据链辩护”“定性辩护”的专业判断,为同类“零口供”“间接证据定案”的爆炸罪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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