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娱乐城老板容留吸毒60人次,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认定从犯获轻判

2026-03-30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原系某市娱乐城实际经营者。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钟某经营的娱乐城包厢内多次发生吸毒行为,公安机关通过布控侦查,先后抓获吸毒人员23人,查明在该娱乐城包厢内发生吸毒行为共计60余人次。经查,娱乐城总经理张某负责具体安排包厢、提供吸食工具、通风报信等事宜,钟某作为老板虽未直接参与,但对店内吸毒行为知情且默许。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人数众多、次数频繁,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发后,钟某被刑事拘留。钟某到案后辩称其虽知情但未主动组织或参与,系张某等人自行安排,其仅系疏于管理。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详细了解了案情。通过梳理案卷材料,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从犯认定的关键问题。

第一,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赵律师通过调取娱乐城的组织架构图、岗位职责说明及员工证言,证明钟某虽系老板,但日常经营管理全部交由总经理张某负责,钟某仅负责财务和对外联络,对店内具体经营细节并不了解。张某为追求业绩,擅自允许顾客在包厢内吸毒,钟某发现后曾多次口头制止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赵律师指出,钟某在容留吸毒的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关于容留次数的准确认定。赵律师对指控的60余人次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部分吸毒行为发生在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部分吸毒人员系自行进入包厢未被工作人员发现。赵律师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员工值班记录,证明其中20余人次的吸毒行为钟某确实不知情,不应计入犯罪情节。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一审服判率96.9%”的数据,积极促成钟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赵律师协助钟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协调钟某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毒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赵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钟某的悔过书和社区表现证明,证明其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认定容留吸毒次数为40人次。鉴于钟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娱乐场所容留吸毒案件通过从犯认定实现量刑降档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通过还原经营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成功为钟某摘掉了“主犯”的标签。同时,通过精细化梳理容留次数和挖掘立功情节,使量刑从二年六个月降至一年六个月,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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