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沪0115刑初90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男,38岁,上海某网约车司机。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受雇负责接送卖淫人员往返于酒店与卖淫地点之间,每次收取车费100元,累计获利1.8万元。该团伙组织6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86万元。案发后,刘某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刘某的家属找到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发现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作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律师依据《解释》第四条提出:第一,刘某系受主犯雇佣参与,仅负责接送,未参与决策和利润分配,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三,刘某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8万元;第四,刘某自愿认罪认罚。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从犯证据链、自首材料、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构成从犯,且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接送卖淫人员型协助组织卖淫案。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刘某的从犯地位,结合自首、退赃等情节,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根据《解释》第四条,“运送人员”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方式之一,但对仅领取正常报酬的司机可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