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男,53岁,原系武汉某集体企业副厂长。2020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周某利用其分管企业生产、销售的职务便利,将企业生产的库存产品私自销售给外部客户,所得货款人民币38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周某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周某的家属找到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深入分析案情。作为职务侵占罪律师,赵律师提出:第一,周某在集体企业工作三十余年,对企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第二,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赔全部赃款380万元,取得企业谅解;第三,周某自愿认罪认罚;第四,周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退赃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病历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具有退赃、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集体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积极促成全额退赃,结合认罪认罚情节,成功为周某争取到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